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盾构工程协会简介


    北京盾构工程协会章程

     

    第一章  总则

    第一条  北京盾构工程协会是由从事盾构工程规划、研发、设计、施工、管理监理盾构设备设计、制造再制造维修保养盾构工程相关材料生产等企事业单位、大专院校、科研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   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。

    第二条  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恪守公益宗旨,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诚实守信,规范发展,提高社会公信力。负责人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。努力在政府与盾构工程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。维护盾构工程行业利益,反映盾构工程行业愿望,规范盾构工程行业行为。努力开展盾构工程行业信息交流、学术研讨、人才培训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及技术创新等各项活动,为我国盾构工程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。

    第三条 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。党组织对本会重要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   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。

  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  第四条  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监事长

    第五条  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宝源大厦A2座503室。

    本会的网址:www.zgdgcy.com,微信公众号北京盾构工程协会

     

    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    第六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:开展行业自律、行业服务、行业培训、信息交流、国内外交流、咨询服务、承办委托、编辑专业刊物。

 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  会员

    第七条 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    第八条  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    (一)单位业务与盾构工程行业有关;

    (二)拥护并同意遵守协会章程;

    (三)在盾构工程行业有一定的影响;

    (四)有加入协会的意愿。

 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 

  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  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    1.营业执照复印件;

    2.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;

    3.法人身份证复印件;

    4.其他相关资质。

    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    (四)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匾额,并予以公告。

    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 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  (三)可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、展览会、咨询、培训、科普等各类学术会议;

    (四)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和有关信息资料;

    (五)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;

    (六)退会自由。

    第十一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定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    (二)协助协会开展相关学术、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,动员和支持会员单位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;

    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    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    第十二条 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    (一)警告;

    (二)通报批评;

   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    (四)除名。

    第十三条  单位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单位会员匾额,协会将在适当场合进行公示。

    第十四条 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    (一)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;

    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   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。

    第十五条 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    第十六条 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    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        第十七条 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   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   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   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 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  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    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    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    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   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    第十八条  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。

   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   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        第十九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   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。

        第二十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      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    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/3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投票通过;

   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    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
     

    第二节  理事会

        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         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   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  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政治素质好;

    (二)在盾构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    (三)身体健康;

    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  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  第二十二条 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    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    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   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   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
   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  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        第二十三条 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    第二十四条  理事的权利:

    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  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  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    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    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   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    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    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    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  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    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    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    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 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  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
    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    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    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  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   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        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   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    (十一)制定民主决策制度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、财务管理制度、捐赠使用公示制度、安全责任制度、档案管理制度、印章使用管理制度、证书管理制度、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    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    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    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每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        第二十八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    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        第二十九条  负责人(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    罢免负责人(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)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    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        第三十条  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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